投資型保單課稅解釋令 公告

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在爭議多年後,財政部終於正式公告課稅解釋令,自99年1月1日起所簽訂的投資型保險契約,「投資收益」在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,依各類所得計算,併入「要保人」當年度的所得中申報所得稅最低稅負

投資型保單只在「投資收益」階段課稅,在保險給付階段免稅,亦即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,或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,保險公司的各項給付,都免課所得稅。

扣繳方面,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,仍以保險人(壽險公司)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繳。而是當保險公司把投資收益分配到要保人的投資帳戶中時,需以「要保人」為納稅義務人,依獲配收益區分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,併同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,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。並在獲配收益的次年度1月底之前,把扣免繳憑單和股利憑單,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,在2月10日前寄發給要保人。

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,獲配收益中屬於分離課稅的所得,及全年不超過1,000元的存款利息所得部分,保險公司不必轉開扣免繳憑單;而收益的扣繳稅款是屬於要保人所有,保險公司也不能從應納稅額中減除。

此外,對於保險公會要求延後繳稅,以讓其有時間更改作業系統方面,財政部表示,99年度的所得稅在100年才申報,所以壽險業只要在100年1月之底轉開扣免繳憑單和股利憑單即可,尚有15個月可以修正資訊系統,時間應該還充裕。且證券交易所得、分離課稅之所得、全年不超過1,000元的存款利息所得,及海外所得,保險公司都不必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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